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宇誠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被告 簡森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尤昱誠 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有仁 反訴原告 簡俊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惠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孝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1年8月9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該期日遇蘇拉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爰依法變更為101年8月9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