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麗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嘉霖 (即 戴美齡 之繼承人)、 郭儀琳 (即戴美齡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是知在拋棄繼承權後,繼承人成為自始不是繼承人,在法律效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無涉。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嘉霖、郭儀琳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均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法庭101年度繼字第4277號准予備查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