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聲重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聲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重字第3號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10號事件聲請重新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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