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854號聲請人 余明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陸金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854號聲請人 余明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陸金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