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73號聲請人 黃美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昱仁 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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