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85號反訴原告尤 昱誠
林有仁 簡森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1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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