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重新分配土地出售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2號原告 呂錦池 原告 呂岳城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福山 被告 呂石文 特別代理人 呂振宏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 律師
周奇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重新分配土地出售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09號確認派下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09號確認派下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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