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卅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併案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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