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分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六一一號、九十一年催字第二二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如附表二所示證券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洪純莉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