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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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李呈芳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查依當事人雙方所簽署之中長期貸款契約第八條約定,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