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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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被上訴人甲○○右列被上訴人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號(原審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強盜等刑事案件,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因不服原審法院所為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而上訴於本院刑事庭。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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