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薛睿宸 即正品堂企業社
7號2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及按附表編號一所載本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薛睿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零陸元,並按附表編號二所載本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被告薛睿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睿宸即正品堂企業社、乙○○、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正品堂企業社(為獨資企業,負責人即被告薛睿宸)於
民國94年5月25日邀同被告乙○○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800,000元,兩造並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5月26日起至99年5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之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4計算。清償方式係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又借款期間如有逾期還本或付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
㈡又被告薛睿宸於94年6月2日向原告申辦卡友信用貸款,約定
借款最高以150,000元為額度,期間為一年,利息則採固定利率百分之11.303計算,借款於每月20日結算,期滿由借款人將本息如數清償。
㈢被告薛睿宸另於94年5月20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經原告審
核後,核准被告之信用額度為100,000元,並約定被告得於核給之信用額度內,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由原告先行墊款,再由被告依原告寄發之繳款單,於繳款期限清償全數消費款,或選擇以循環信用之方式彈性付款,亦即僅需繳交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消費款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計收循環利息。
㈣詎被告薛睿宸借得上開借款及取得原告交付之信用卡後,借
款部分繳息至95年3月26日即未再還款,尚欠本金686,414元,小額借款亦繳至95年4月27日後,未再清償,尚欠本金148,436元及已計入未付利息1,383元。另信用卡消費款部分則積欠消費款99,871元及未已計入未付之利息2,916元。茲因被告有遲延情形,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到期,應全數返還原告,為此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還款明細、卡友理財貸款契約、客戶資料、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消費帳單、放款轉帳支出傳票、放款轉帳收入傳票及戶籍謄本為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然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可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執行,其中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信用借款及信用卡消費款部分,請求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無諭知原告供擔保之必要。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鋕偉┌─┬──────┬─────────────────────┬─────────────────┐│編│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或├──────────────┬──────┼─────────────────┤│號│消費款│起迄日│利率││││(新台幣)││││├─┼──────┼──────────────┼──────┼─────────────────┤│1│686,414元│自9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7.53%│自9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2│148,436元│自9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1.303%│自9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3│99,871元│自9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7%│自9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1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300元,逾期第3個月以上,按月計付││││││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