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祁甡 被告聖采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宇修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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