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六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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