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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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12號聲請人即乙○○被告之母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甲○○之母,因家中經濟全賴被告一人維持,自被告收押後,全家生計陷於困難,且聲請人健康欠佳,久臥在床,急需被告返家照料,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8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6月1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經核被告所執前開聲請停止羈押之原因,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而前述羈押原因又顯未消滅,是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靜茹
法官吳幸娥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