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29日至89年4月28日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1257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經最高法院判決受刑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五)解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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