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2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7000625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6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