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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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5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之30號2樓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3號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6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此參照同條文之修正理由可明。再如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即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其上訴即屬於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第二審法院自應依同法第367條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載理由略謂:原審判決難以令心服,原審判決處4月,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那就是12萬元整囉!。敬請著手法外施仁,從輕發落,為息事寧人計,罰金應可更正。上訴人有功無賞,還要賠償嗎?應該無罪開釋,罰金全免,從寬放行,繼續推動社會,服務人群,安于國家,才是上上策等語。審查其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顯認未敘述具體理由,核之上揭說明,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