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申領保險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丙○○
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申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如當事人欄所載,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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