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火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97年2月20日上午9時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