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強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7日執行羈押,至97年4月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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