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受退去他人住宅之要求而仍留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門閂,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因不滿鄰居丁○○催討其女 江桂蘭 之欠款,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許,前往丁○○位於宜蘭縣○○鄉○○路二十六之三十五號住處,以「你下次再到我家討債,我就讓你死得很難看」等加害人生命、身體之事恫嚇丁○○,使丁○○心生恐懼。而丁○○之子乙○○聞聲後自屋內出來,命甲○○離去,甲○○不從,與乙○○發生拉扯,乙○○乃將甲○○推出門外,欲將鐵門關閉上鎖,詎甲○○另基於毀損故意,以手、腳踢撞該住處鐵門,致鐵門上、下門閂損壞,致生損害於丁○○。
二、案經丁○○訴由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當時伊太太病重,告訴人丁○○仍至家中討債,伊一時氣憤才說如果再來討錢會有報應等語,並沒有恐嚇告訴人的意思,伊去告訴人家中時,告訴人住處並未上鎖,伊進去要跟告訴人說清楚,告訴人的兒子乙○○確實有跟伊拉扯並要伊離去,但伊因為要說理由才沒有出去,告訴人家中門沒有損害,伊並沒有踢、撞鐵門云云。然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丁○○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中均指訴綦詳,且經證人即告訴人之子乙○○及告訴人之同居人丙○○於警訊、偵查中均證述在卷,而證人乙○○於本院調查中並稱:「家人告訴我說被告跑進我家中,我要他出去,被告不肯,跟我媽媽發生拉扯,我把他推出去,被告不肯,我還是把他推出去,被告就在門那裡拉住門把,我還是把他推出去,之後我把門上鎖,被告就在那裡踢門」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而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當時被告在我家外面踢門...,他要進去我家,我們不同意,他進去以後,說要讓我太太死的很難看,我兒子下來叫他出去」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並有門閂脫落損壞照片四張附卷可稽。雖證人乙○○及丙○○與告訴人為同居家屬,然證人乙○○與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中所言大致相符,堪信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認。是被告所辯,應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另被告侵入他人住宅,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之侵入住居罪,應依同條第一項論處。又被告損壞他人門閂,致門閂脫落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丁○○,核其此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惟公訴意旨認被告並有損壞鐵門把手一節,本院詰之告訴人丁○○住處鐵門把手是否為被告損壞而不堪使用,告訴人陳稱鐵門把手並未損壞(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則起訴書所述被告損壞鐵門把手部分,尚難認定,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犯意個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尚佳,僅因債務糾紛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其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所生損害尚稱輕微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嚞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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