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瑞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瑞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瑞小字第四八號
原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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