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
原告冠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叁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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