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計算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裁判費│二萬零一元│├─────────────┼─────────────┤│郵票費用│三百四十一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六十八元│├─────────────┼─────────────┤│退還郵票費用│一百七十四元│├─────────────┼─────────────┤│共計│二萬零四百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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