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二六七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六月十六日確定。乃其於受緩刑宣告期內,復犯詐欺罪,嗣並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五號執行卷宗、受刑人上開兩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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