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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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守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貴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銓企業社即 陳泳潤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5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6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蕭榮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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