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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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 張吳明華 代理人 張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