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李廷晟 訴訟代理人 李詠謙 被告 吳俊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