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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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劉亦修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黃麗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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