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在押被告之家屬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本院准予其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