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0三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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