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詹福義 即創奕工業社
上訴人因與甲○○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
97年8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智字第1號),提起上訴
到院,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記載對上述判
決不服,惟未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聲明,並非合法,應於前揭期限內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前開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