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詹福義 即創奕工業社
上訴人因與甲○○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
97年8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智字第1號),提起上訴
到院,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記載對上述判
  決不服,惟未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聲明,並非合法,應於前揭期限內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前開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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