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32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
錄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
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