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3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382號
上 訴 人 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捌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整
元,在反訴部分核定為玖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元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