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507號原告 李焰興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