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李敏碩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鄭昱廷 律師被告 余致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自字第13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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