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重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南平選任辯護人許博智律師
洪珮琪律師 郭鎮周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11頁第6行第11字之「4」應更正為「5」;第23頁倒數第8行之「37560元」、「21583元」應分別更正為「3756萬元」、「2158萬3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11頁第6行第11字之「4」顯係「5」之誤;第23頁倒數第8行之「37560元」、「21583元」則分別為「3756萬元」、「2158萬3千元」之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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