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36號原告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福順 間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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