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勞上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上訴人即附 朱雅鈴 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劉紀寬 律師被上訴人即吉廣建設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卓容伊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匡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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