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514號上訴人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蓮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被上訴人麗寶大衛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宏亮 訴訟代理人 黎銘 律師
鄒純忻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師彥方 律師被上訴人 劉美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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