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 陳明本 (即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重要資產尚未處分完畢,致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變更清算人及先前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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