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裁定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三月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