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凌晨零時十八分許,在臺南縣○○鎮○○里○○街七之一號前,趁 蔡志煌 之水果攤位無人看管之際,竊取蔡志煌所有置於水果攤上之價值新臺幣五十一元之橘子十二個,於得手後將之藏放所騎乘機車之際,為巡邏員警當場查獲,扣得橘子十二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死亡,此有營新醫院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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