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凌明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7年9月,於民國99年2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8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②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以99年度簡字第86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3萬元確定;另因④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60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66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共40罪、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復因⑤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7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②至⑥案件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9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並與前揭①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7年10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
5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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