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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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10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請求除權判決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本院93年度催字第2375號公示催告遺失各以 張錦上鑫滿堂企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和平東路分社、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計13張,其中僅票號IS0000000及QI0000000獲判除權判決,漏判其餘11張支票,為此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查聲請人94年3月25日除權判決聲請狀,僅就票號IS0000000及QI0000000號之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且當時除上開二紙支票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外,其餘均未屆滿,是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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