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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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彬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所載均應予更正為「賴文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部分,顯有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育義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