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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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相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晉春
呂清元 呂博能 呂宏志呂美足 呂春長 呂清標 呂連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耿珮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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