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關煌均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關煌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簡璽容
法官宋恭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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