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投交簡字第一八五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判決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復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同年五月二十日判決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他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